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 (中国青年报·中国青年网 记者 陈璐) “咖啡伴侣”是搭配咖啡饮用的产品,也是雀巢咖啡注册的商标,昆明一家咖啡企业因为给其产品命名“咖啡伴旅”引起了争议。


雀巢产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雀巢公司”)将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后谷咖啡”)告上了法庭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咖啡伴旅”和“咖啡伴侣”不属于近似标示不会混淆,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,后谷咖啡使用“品名:咖啡伴侣”侵犯了雀巢商标专利权属于侵权行为,“后谷咖啡伴侣”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,因此属于侵权行为,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。

雀巢公司是全球最为知名的咖啡产品生产及销售商之一,1988年进入中国。其下产品“咖啡伴侣”及对应的英文“COFFEE-MATE”是雀巢公司使用在植脂末商品的知名品牌,1989年9月10日已在我国获准注册,注册号为360860号。

“咖啡伴旅”是后谷咖啡销售的一款搭配咖啡饮用的植脂末商品。雀巢公司发现,后谷咖啡作为“咖啡伴旅”植脂末商品的生产及销售商,其通过线下及线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,如后谷咖啡的官方网站、天猫商城、京东商城、1号店、苏宁易购的旗舰店,淘宝网上的众多咖啡销售商店及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销售“咖啡伴旅”植脂末商品,销售时间长、销售范围广。
雀巢公司认为,后谷咖啡未经自己的授权或许可,擅自大量生产和销售与原告“咖啡伴侣”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“咖啡伴旅”产品,侵害了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给雀巢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。

为此,2017年5月,雀巢公司起诉后谷咖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并索赔100万元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。
2018年2月28日,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一是雀巢咖啡是否享有“咖啡伴侣”商标专用权及其权利保护范围,其二是后谷咖啡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如果构成侵权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。

针对争议点一,法院认为雀巢公司享有“咖啡伴侣”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“咖啡伴侣”作为“咖啡用植脂末”等商品类别中的商标,其词汇含义本身就包含有与咖啡一同饮用的产品之意,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产品特点的描述性。并且,雀巢咖啡自己的宣传产品、维基百科中也将“咖啡伴侣”作为指代某种商品的名称,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。
此外,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,后谷咖啡出示了由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游戏公司调查的《“咖啡伴侣”公众认知调查报告》,其中结论 87.5%的受访者认为“咖啡伴侣”是“调解和改善咖啡口感的各种配料的统称”,仅有小部分受访者会联想到“雀巢”。所以,“咖啡伴侣”的商标禁用权保护范围应当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。
针对争议焦点二,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,后谷咖啡在委托他人生产的植脂末产品包装上、网上销售平台的介绍中和照片上,公司网站中使用了“咖啡伴侣”,这些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,属于商标性使用。
根据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法院认为,“咖啡伴旅”与“咖啡伴侣”不属于近似标示,后谷公司在植脂末商品上,及网站、网店销售使用“咖啡伴旅”商标的行为,其中“咖啡”系产品名称不具有识别性,“伴旅”与“伴侣”在字形、含义上不相同。并且,零点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,绝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后谷咖啡的“咖啡伴旅”产品和雀巢“咖啡伴侣”产品不同,不会买错。所以两个商标不属于近似标示,不会混淆误认为是雀巢公司的产品,不构成商标侵权。
后谷咖啡在网店销售中使用了“品名:咖啡伴侣”等字样的行为,与雀巢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示完全相同,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侵权的责任。
后谷咖啡在网店销售植脂末使用的“后谷咖啡伴侣”字样,完整包含了“咖啡伴侣”商标,虽然带有“后谷”字样,但仍足以使相关工作产生混淆误认,构成侵犯雀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